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