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洪昌企業社即洪子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洪昌企業社即洪子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