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簡鏡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95號原 告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7,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