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編碼藝術有限公司、羅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編碼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念祖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