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宋曉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宋曉帆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張書欣律師 被 告 王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提出丞岠工商顧問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至本件判決確定日止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包括但不限於月結表、收支單據、支票簿、員工薪資明細、各類原始交易憑證、日記簿、分類帳、備查簿、財務報表、損益表、銀行往來資金及銀行存摺明細表、國稅局年度申報書等),供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㈡被告應造具丞岠工商顧問有限公司於108年度至111 年度之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 發予 原告,提請原告承認」,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