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瑟斐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蔡維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原 告 瑟斐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成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蒲弘里仁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凱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374元(計算式:70,000+374=70, 3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元) 1 利息 7萬元 113年4月6日 113年5月14日 (39/365) 5% 373.97元 小計 373.97元 合計 7萬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