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鑫通租賃有限公司、陳柏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 原 告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郡、林安力間給付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