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6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