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昇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張世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昇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詳 送達代收人 張格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何春錫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