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楊翔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中軒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