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鈞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