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炳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