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