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0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李惠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