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炘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陳炘霖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並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而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向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查UID「0000000000000000」 (角色名稱「cu.��」)之帳號資料,並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通知原告閱卷並陳報可供確認被告身分之證據方法,原告雖聲請於113年9月13日閱卷,惟並未到院閱卷,且迄今仍未補正被告正確之人別資料或陳報可供確認被告身分之證據方法,是故,原告既未依法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本院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