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原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協同証人黃順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