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原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⑴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新台幣(下同)九萬三千六百七十八 元及拖車費一千五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即第一次調解期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賠償撞車後車輛減損六萬元 。⑶被告應賠償修車期間租車費四萬四千元。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晚上六時二十分許, 駕駛車號F七─三三三七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區○○路與林森路口,因 闖越紅燈致撞及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