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植筋及切割工程等之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 零五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二萬八千零五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