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摩利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葛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摩利天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葛立斯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摩利天企業有限公司負擔;餘(新台幣肆佰玖拾元 )由被告葛立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