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楊中賀即長遠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長遠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