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七號 上訴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四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七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