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即世昌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思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十五萬五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向被告丙○○接洽購買被告甲○○ ( 被告丙○○之妻)即世昌當舖所有之車牌號碼「X3-6593」自小客車,雙 方約定買賣總價十五萬五千元,並由原告於當日及同年六月十一日分別以刷卡方 式支付二萬元、十三萬五千元,被告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將上開自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