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忠賀即長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仟參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