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五號 原 告 代吉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全一字第一五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TOYOTA、 六FD三0型堆高機壹部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本院九十年度執全一字第一五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 TOYOTA、六FD三0型堆高機壹部,係因訴外人和百泉建材有限公司積欠 原告債務,原告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向訴外人和百泉建材有限公司,就 系爭堆高機之價款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