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五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吉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 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