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十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書狀誤載為願供擔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伊公司係經營鋁合金壓鑄全自動生產事業,為擴展國內外業務需製 作精美之公司簡介,而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與被告公司訂立合約,委由被告公司 製作原告公司之簡介,雙方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