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 告 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與被告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合力強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廠房土地,供被告合力 強公司使用,租期五年,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 每月支付一次,稅金由被告合力強公司負擔。雙方並約定,訂約時及每年第一個 月即由被告合力強公司開列整年租金十二張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