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 告 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與被告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合力強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廠房土地,供被告合力 強公司使用,租期五年,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 每月支付一次,稅金由被告合力強公司負擔。雙方並約定,訂約時及每年第一個 月即由被告合力強公司開列整年租金十二張支票支付,以代清償每月租金。上開 契約並由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嗣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因原告所築廠房設施 增加完備,雙方同意終止舊約,並重訂新約,租期為五年(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止),租金每月三十六萬元,含稅為三十七萬八千元, 依約被告合力強公司須在訂約時及每年第一個月即開列整年租金十二張支票支付 ,每月票期為當月二十日,此新約亦由被告乙○○連帶保證。詎被告合力強公司 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為支付租金之支票均遭退票而未獲給付。迄今已積欠租金共 計二百六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九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及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共十份、 收款明細表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 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之租金二百六 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 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