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一號 原 告 甲○○○○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 國九十年一月六日,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被告丙○○○○程股份有限公 司背書保證之本票乙紙,經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提示請求付款,竟不獲兌現,迭 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 則同意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