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戊○○係原告公司之職員,負責販售汽車並代原告公司 向客戶收取車款、汽車保險款及車輛配備款等業務,被告甲○○、丙○○則分別 擔任被告戊○○於原告公司服務期間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戊○○自八十八年九 月間起,竟將其因前開業務而代原告公司向詹宗霖等客戶收受之車款、保費及百 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三千五百四十三元,連續加以侵占入己,被告 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前開款項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甲○○、 丙○○既擔任被告戊○○於原告公司服務期間之連帶保證人,渠等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對前開款項自應與被告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戊○○、甲○○及丙○ ○三人均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從業員保證書影本一份為證 ,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九號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 閱上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九號侵占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即被告戊○○ 、甲○○及丙○○三人亦均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並均陳明渠等願給付原告三 十二萬三千五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明確,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侵 權行為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三十二萬三千 五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 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