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一三號 原 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因靠行而以建宏汽車行名義,由甲○○及丁○○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向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裕隆牌一九九 三年式牌照號碼PB七七九號營業小客車一輛,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一 萬一千零四十元,應自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止分期付清,詎 被告僅繳納十四期,尚欠十期分期款計十二萬九千六百元,屢經催索,迄未給付 等語。被告甲○○則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