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一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北翔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北翔公司)之負責人,北翔公司於 八十七年間將所承攬之自平式水泥施工工程轉包予原告承攬,完工後尚積欠原告 新台幣 (下同)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八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嗣對被告提出 詐欺告訴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偵查案件) ,被告於該偵查案件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