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О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ОО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設備工程師,嗣因 家庭因素於同年十一月間原告聲請離職,並給付被告違約金三十萬元,惟兩造間 僱傭契約係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且 被告公司實際上係所謂「人力派遣公司」,於原告任職期間己違反民法第四百八 十四條規定,將勞務請求權讓與訴外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灣應材公司),於法被告無請求違約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