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捌仟零陸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以原告為負責人開設三姊妹企業社,由被告 甲○○負責運送貨物及收取帳款等工作,由被告丙○○負責帳務、出納等工作, 詎被告二人竟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意圖不法之所有,連續自八十七年一月 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將從訴外人台碩公司等客戶收取之貨款計新台幣二十三萬 四千一百八十七元,全部侵占入己,此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被告二人之業務 侵占罪嫌,已對於原告之財產權構成侵權行為,並違反委任契約之約定,爰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