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昭明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叁萬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