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四號 原 告 和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八萬五千三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八百五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百零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 繳送達費用新台幣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併應提出: (1)原告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2)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 (3)依約提出期末報告及相關資料,經被告認可結案,及經業主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驗收、付款之證明方法。 (三)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 繳送達費用新台幣三十四元郵票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