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柒萬肆仟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新臺幣拾柒萬肆仟元部分得假執行;關於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壹 元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