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四號 原 告 甲○○即輇億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 被 告 乙○○即強哥汽車資訊用品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叁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共六紙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叁仟元,第三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四月 十二日及同年月十六日簽訂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分批銷售油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