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原 告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貸參拾萬元,原告並已 如數交付三十萬元予被告。經原告催討,被告拒不清償系爭借款債務。嗣經原告 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存証信函,定期催告被告於收受該函二十日內清償系爭借 貸債務,該函亦於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