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0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0八二號 原 告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 0000000號、票號DC0000000及DC0000000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