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八號 原 告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