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七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仟 柒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