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七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面額新台幣八十八 萬七千三百二十八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 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