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四六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九千五百元,並自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並非來來福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竟於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擅 自搬運一大型空調冷卻水塔及配件堆於該大樓頂樓平台(即十四樓上方之頂樓平 台,該大樓為十四樓高之大樓),經原告代理人當場禁止堆放,然不為被告所理 會,該座大型空調冷卻水塔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架設完成。被告既非該棟大樓 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