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О五號 原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