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拾壹萬貳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