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 訴被告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本訴訴訟 標的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反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之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拾壹萬貳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 幣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