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眾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 為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零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 二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萬零一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