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方春意律師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