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義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伍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伍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